发布时间: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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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天津市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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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30日
天津市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
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本市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改革发展,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把乡村医疗卫生工作摆在乡村振兴的重要位置,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紧密结合健康天津建设和乡村振兴工作,建立健全适应乡村特点、优质高效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让广大农民群众能够就近获得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到2025年,乡村医疗卫生资源布局进一步优化,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能力显著提升,中医药特色优势进一步发挥,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等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乡村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能力进一步增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区域一体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工程
1.强化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健全以区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单体规模和服务辐射能力。有农业的区要在每个乡镇均设置1所乡镇卫生院,常住人口超过10万人的根据需要增设。在城镇化或自然镇村合并中,要积极保留原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已撤销的可重新评估,确有需要的要重新设置。(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2.推进区域医疗次中心建设。重点支持建设一批能力较强、具有一定辐射和带动作用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有农业的区中常住人口较多、面积较大的,城区外区级医院或周边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服务难以覆盖的区域,可结合人口分布、区域位置、交通条件、就医流向等因素,选择1至2个中心乡镇卫生院,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能力建设,逐步使其具备二级医院医疗服务水平,成为区域医疗次中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3.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依托村党群服务中心建好用好村卫生室。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服务半径小、交通便利的相邻行政村可共建1所村卫生室。对于不适宜单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可通过乡镇卫生院定期巡诊、派驻以及邻(联)村延伸服务等方式,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转为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级医疗服务点,从注重机构全覆盖转为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4.提高区级医院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支持区级医院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每个有农业的区至少有1所区级医院具备三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至少有1所区级中医医院具备二级甲等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区级医院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疗以及危急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能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5.提高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深入推进国家“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逐年提高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装备水平,健全急诊急救和巡诊服务体系,提升外科服务能力,使其可以按照相关诊疗规范开展常规手术,全面提升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鼓励拓展康复医疗、医养结合、安宁疗护等服务功能,发挥中医药治未病优势,持续推进标准化国医堂建设。到2025年,全部乡镇卫生院均达到《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基本标准,30%的乡镇卫生院达到推荐标准。有农业的区要在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标准化的发热门诊,配备负压救护车,一般乡镇卫生院建立标准化的发热诊室。(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6.提高村卫生室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有农业的区要加强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建设,到2025年,全部村卫生室均按照《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标准》完成达标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拓展符合其功能定位的医疗服务。可采取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健全村卫生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鼓励村卫生室建设中医特色门诊并扩大中医药服务供给。(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7.提升乡村医疗卫生体系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制定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加强区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相关科室建设,公共卫生人员所占编制不得低于专业技术人员的30%。健全公共卫生医师制度,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探索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区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建立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村卫生室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提高风险隐患早期识别能力。加强区域传染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推进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建设。加强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防协同配合,逐步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提升乡村基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8.持续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以服务价值和实施成效为导向,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和日常管理评价,建立对有农业的区决策、管理、产出、结果效益四位一体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动态开展对农村居民获得感的综合调查和结果分析。完善居民健康档案质量控制管理,加强对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的有效利用。推动提升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质量。深入推进基层慢病医防融合,优化常见多发慢性疾病的基层诊疗和健康管理流程,切实提升基层慢病规范管理质量。(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9.深化家庭医生签约履约服务。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标准及规范,优化签约服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扩大签约服务覆盖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等共同承担。鼓励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乡村医生纳入家庭医生团队。(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10.建立健全以城带乡帮扶指导机制。建立健全定期向乡村派驻医务人员工作机制。有计划开展医疗人才组团式帮扶,将指导基层、下沉服务作为区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基本职责。持续深化二、三级医院医师百人团队进基层工作。建立健全城市三级医院包区、二级医院包镇、乡镇卫生院包村机制。扎实推进本市三级医院对口帮扶结对地区县级医院工作,深化革命老区医疗领域对口合作,接续推广“村村好”健康帮扶工程。(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乡村医疗卫生资源联动工程
11.深入推进镇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按照人员、业务、财务、药械和绩效考核“五统一”标准,持续巩固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要对村卫生室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合理安排其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加强质控管理,指导其落实各项技术规范。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药品及医疗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和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12.加快推进紧密型区域医共体建设。在编制使用、人员招聘、人事安排、绩效考核、收入分配、职称评聘等方面赋予紧密型区域医共体更多自主权,推动人财物统一集中管理。支持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紧密型区域医共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医保按人头总额付费改革。落实牵头医疗卫生机构对各成员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医保基金的内部监督管理责任。鼓励对医共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加强医共体绩效考核,引导资源和患者向镇村医疗卫生机构下沉。开展中医治未病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市医保局、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13.推进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区域全民健康信息标准化体系,推进人口信息、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和公共卫生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到2025年基本建成市、区两级卫生健康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大力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推广健康咨询、慢病管理、预约转诊、远程会诊等线上服务,推动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配置应用。提升乡村地区家庭医生签约和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大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投入。(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委、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14.持续发挥数字健康共同体云平台作用。通过“线上申请、线下服务”,为乡村居民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强化“互联网+”药品保障,满足居民慢病多样化用药需求。推动有农业的区进一步加强“云药房”管理,规范药事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持续推进“云检查”平台建设,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三级医院合作协作,探索一区一策开展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服务模式。推进基层慢病管理中心建设,通过开展慢病智能辅诊、便捷慢病评估、定制化治疗方案、个性化健康管理等,为乡村居民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管理,发挥基层慢病管理中心建设示范作用,强化质控管理,提升慢病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15.加大乡村医疗保障力度。持续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机制。落实农村低收入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等资助参保政策,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长效机制。适时调整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实施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统筹支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促进分级诊疗。医保报销目录中增设农村地区适宜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性收入占比。推动乡镇卫生院与区级医院用药目录衔接统一、处方自由流动。逐步将符合条件的镇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实现医保门诊联网结算。实施区域点数法医保总额预算管理,以参保患者就医用药流向和当年医药服务价格的相对比价关系作为权重,向乡村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分配医保总额预算额度,支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吸引患者就医。加强农村地区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探索将村级医保服务纳入农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加强基层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把医保基金监管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综合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四)实施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16.盘活用好编制资源。以区为单位每5年动态调整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允许编制在区内统筹使用,用好用足空余编制。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卫生健康委、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17.促进人才队伍素质整体提升。优化基层卫生健康培训与管理平台。深化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建设,以示范社区培训基地建设为核心,建立与三级医院合作培养机制,推动“上下联动”医教联体建设。在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培训中增加中医治未病内容。落实医学专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相关政策。组织执业(助理)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鼓励有农业的区对新招聘到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大学生乡村医生,在其工作一定年限后发放一次性奖励。鼓励在岗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到2025年,乡村医生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比例提高到45%左右,逐步形成以执业(助理)医师为主体、全科专业为特色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队伍。加强面向农村的高等职业教育层次卫生人才培养,积极开展农村卫生人员培训。(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18.引导医学毕业生扎根乡村。切实增加全科等紧缺人才供给。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乡镇卫生院应当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大学生乡村医生。医学专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按《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扩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规模,完善协议服务政策,鼓励有农业的区免费定向培养一批源于本乡本土的大学生乡村医生。(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19.提升乡村医疗卫生岗位吸引力。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人才一体化配置和管理,对乡村医疗卫生人才实行区管镇用、镇聘村用,建立健全双向流动机制。建立公共卫生人员和临床医生交叉培训制度,鼓励人员双向流动。有农业的区要制定村卫生室岗位收入标准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增长幅度与本区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适应。有农业的区要确保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按标准按时到位,并根据实际发生运行费用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未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切实维护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乡村医生合法权益。有农业的区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妥善安排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做好养老待遇保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20.畅通人才晋升渠道。逐步将实现镇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纳入乡镇卫生院职称评聘。适当提高乡镇卫生院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对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15年或累计工作满25年且仍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聘用条件下,可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聘用至相应岗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21.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人才待遇保障机制。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统筹平衡乡镇卫生院与区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工资水平,使其与所在区区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生工资水平相衔接,综合考虑其所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合理核定工资。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分配自主权,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并可在绩效工资内发放全科医生津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实施
有农业的区要压实属地责任,将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部署,并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市、区两级财政要足额安排政府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财政新增财力要向乡村医疗卫生领域倾斜。建立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督导评估机制。建立健全乡村医疗卫生人员表彰制度,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关心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