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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项违法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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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川卫规〔2023〕7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优化营

商环境,创新监管方式,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并经省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9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符合本清单列明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不给予行政处罚,但要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加强指导,开展“回头看”,督促其整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清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

《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政策解读

近日,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提出在“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提出了柔性执法要求;2021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初次轻微违法可不予处罚。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方式......”。党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文件和规定均强调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法律框架下推广柔性执法。

二、主要内容

《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版)》规定了3类专业8项违法情形,包括职业病防治6项情形,医疗废物管理1项情形,医疗机构护士培训1项情形。

清单采用表格形式分别设置了违法情形、义务条款、处罚条款、需要同时满足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