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7
返回列表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疾控法规发〔202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局机关各司,中国疾控中心,各标准专业委员会: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委员会管理,我局制定了《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委员会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疾控局2023年10月8日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委员会管理,保证和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标准质量,根据标准化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委员会是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以下简称国家疾控局)领导下的疾病预防控制标准管理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委员会下设若干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调整和撤销由国家疾控局批准公布。
第四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提出标准工作有关方针、政策;
(二)审议标准中长期规划;
(三)提出专业委员会换届意见;
(四)审议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监督检查专业委员会工作;
(六)决定标准管理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国家疾控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规划财务与法规司(以下简称规财法规司)、中国疾控中心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相关权威专家担任,委员由相关司主要负责同志、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规财法规司和有关单位主管标准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规财法规司,中国疾控中心作为标准协调管理机构承担标准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协助相关业务司开展标准需求调研,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年度制修订计划;
(二)对本专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进行管理;
(三)评审标准送审材料,提出审查结论;
(四)组织进行标准复审;
(五)负责本专业标准的技术咨询,参与标准宣贯和评估工作;
(六)开展本专业标准所需的基础研究,为标准研制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七)收集、了解本专业领域相关政策信息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信息;
(八)组织开展本专业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及重要标准的翻译,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参加本专业国际标准化活动;
(九)与标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原则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秘书长1人,可设副秘书长1—2人。根据需要可设单位委员和顾问若干人。
根据需要专业委员会可以分组,各组人员构成同上款。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兼任各组的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负责统筹管理。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在相应专业领域有较高权威和影响力,熟悉相应领域政策,能够在专业标准审查过程中出现分歧时,作出稳妥决策。主任委员负责专业委员会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发出的文件。
副主任委员由本专业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担任,有标准工作经验,来自不同单位,能够协助主任委员组织有关领域的标准工作。
秘书长由熟悉本专业工作、有丰富标准工作经验和较强沟通协调能力的专家担任,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承担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兼顾不同专业领域、地区、单位、年龄,同一单位在同一专业委员会任职的委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名。45岁及以下委员不少于2名。
同一人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专业委员会任职。
顾问一般由相应专业领域院士或专业标准资深专家担任。
单位委员由国家疾控局相关司、与专业委员会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政府部门、行业学协会及其他非政府组织担任。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设在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的独立法人单位。
秘书长应当从秘书处挂靠单位产生。挂靠单位应当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为秘书处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建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秘书处工作,指定人员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协助主任委员全面履行专业委员会的各项职责并对委员进行绩效管理。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大局意识强,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含)以上职务;
(三)熟悉和热心标准工作,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标准的信息和进展;
(四)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积极参加标准工作,按时参加标准审查,完成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交付的各项任务;
(五)工作作风端正,廉洁自律;
(六)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有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二)有参加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和相关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顾问、单位委员的权利与委员相同。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疾控局相关规定;
(二)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审查标准时,科学、及时、公正、明确地提出本人意见,不得自行安排他人替代出席;
(四)未经专业委员会许可,委员不得将标准审查情况和材料对外提供,不得代表专业委员会对外发表意见;
(五)不得以委员身份谋取商业利益。
第十二条 委员在一届任期内累计两次缺席标准审查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对不履行职责或因组织、机构、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专业委员会可重新推荐人选,提请国家疾控局审查批准,另行聘任。
第十三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国家疾控局聘任,任期5年。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会议。必要时,专业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作为特邀成员参加会议,特邀成员不参加投票。
第十五条 为了提高标准的审查质量,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专业各类标准审查的需要,组建专家库。
专家库的建立应当体现科学性、代表性和公正性。专家库成员应当涵盖本专业标准的各个方面,并参照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专业委员会需要特邀成员参加标准审查时优先从专家库中选取。
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对专家库的管理。建立专家库的专业委员会应当将名单及管理制度报标准协调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可设观察员,观察员为与本专业有关的社会组织、地方标准专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观察员可参与相关标准审查,不参加投票。
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对观察员的管理。设观察员的专业委员会应当将名单及管理制度报标准协调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委员会印章由国家疾控局代章。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印章由国家疾控局规财法规司代章。专业委员会印章由秘书处挂靠单位公章代章。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国家疾控局批准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