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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辽宁省发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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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辽宁省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辽卫发〔2023〕66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做好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3〕20号)精神,推进健康辽宁建设,助力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完善人民健康促进政策,持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现就做好我省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一)明确增加经费使用途径。2023年,辽宁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89元,新增经费重点支持各地强化对老年人、儿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20年—2022年累计增加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经费,继续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有关工作,重点支持做实做细新冠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加强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按照服务规范提质扩面,优化服务内容等工作。

(二)加强经费管理和使用。各地要严格落实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足额落实财政补助经费,对于分配到乡村两级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要合理明确乡村两级分工,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切实落实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保障村医待遇。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等5部门印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2〕31号),加强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探索以服务结果和群众满意为导向的资金支付方式,规范经费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明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种类和数量总体不变,各地要重点在巩固做实现有项目,强化“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改善群众获得感和感受度上加强工作。

(一)明确年度绩效目标。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目标已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中央直达资金预算的通知》(辽财指社〔2023〕273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直达资金的通知》(辽财指社〔2022〕696号)下达,各地要明确年度区域绩效目标,统筹各县区实际,逐级确定任务并及时下达。各地要统筹把握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和经费执行进度,定期报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展,加强数据质量控制,确保半年度和年度任务如期顺利完成;按季度报送经费执行情况,各市卫生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应于10月11日、次年1月5日前,将经费执行情况联合汇总,分别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

(二)强化“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继续以老年人健康体检为抓手做实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加强上级医院或医共体牵头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做好老年人健康体检报告分析和结果反馈,加强后续有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健康咨询、健康管理等服务。各地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摸清辖区65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底数,建立并动态更新台账,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其进行分级服务管理,提升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质量。广泛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宣传,充分调动社区、家庭、辖区驻地单位的积极性,动员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主动利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积极接受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和中医药健康服务。对于未利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健康体检的老年人,要指导辖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了解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结合其他渠道开展健康体检的结果做好相应健康管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继续开展老年人认知功能初筛服务,对筛查结果异常的老年人,指导其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复查。做实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和0~3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强化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和咨询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儿童超重和肥胖的预防、眼保健和近视防控、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和干预。

(三)提升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质量。加强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推动城市医疗集团牵头医院和二级医院或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上下联动、分层分级管理机制。对于血压、血糖控制稳定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等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对于控制不稳定或不适合在基层诊治的,经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并通过系统治疗稳定后,上级医疗机构要及时将患者转诊至常住地辖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后续的随访管理服务。对开展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的团队内的医生,支持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分配。对同时患有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多种慢性疾病的患者,要创新手段积极推进开展多病共管服务,提高健康管理协同服务、融合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提高电子健康档案利用效率和质量。各地要进一步推进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平台与区域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及妇幼保健、免疫规划、慢病管理、地方病防治、老年健康信息等重点公共卫生业务系统的条块融合和信息共享,逐步提高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平台层级。各地要加强对电子健康档案的质量控制,提高信息录入的时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落实《关于开展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23〕165号)有关要求,健全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逐步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向个人开放。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建设人工智能系统,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电子健康档案“记录一生、服务一生”的理念,结合实际通过开展“晒晒我的健康账户”、“口袋里的健康档案”等形式,调动居民参与记录、更新、使用电子健康档案的积极性。

(五)统筹做好基层疫情防控。当前,新冠疫情流行风险依然存在,季节性传染病高发,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新冠疫情和传染病流行特点,加强部署,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哨点”作用,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要落实好国家免疫规划,加强疫苗接种人员培训,提高基层疫苗接种服务质量,保证适龄儿童及时、全程接种疫苗。继续按照统一部署做好新冠病毒疫苗目标人群疫苗接种工作。继续按照《新冠重点人群管理服务与健康监测指南》,分类分级对重点人群服务落实“六个到位”,把重点人群防护工作做实做细,加强日常管理服务和健康监测,确保对重症高风险人群早发现、早识别、早干预,为防重症发挥基础性作用。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主动筛查及管理。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落实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20〕4号)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配合,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要求,在老年人年度体检和糖尿病患者季度随访中,积极落实结核病症状筛查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推荐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

(七)加强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化管理。各市要充分利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报告系统,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管理,完成基础信息的录入与维护,确保协管员信息上报准确,督促协管员将巡查信息及时录入系统,每半年一次协查覆盖率不得低于90%。各级要结合国家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报告系统的协查数据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绩效评价。

三、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

各地要落实《关于印发辽宁省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23〕15号)要求,综合考虑当地基层卫生人力资源情况、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口、地理状况等,科学测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明确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中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相应的经费额度,支持家庭医生(团队)为签约的重点人群和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提供签约服务,落实医防融合的综合性服务,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在开展绩效评价后及时拨付相应经费。推进打通电子健康档案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共享。

四、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发挥绩效评价的导向作用,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落实情况以及乡村医生补助落实情况、绩效目标落实情况、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质量和效果、电子健康档案利用效率和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日常评价和年终评价相结合,探索建立日常绩效评价的常态化机制,将省级复评与地方初评结果的一致性纳入绩效评价。不断完善开展绩效评价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和效率。

五、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专业机构作用,加强人员培训及对承担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督促和指导,持续抓好健康教育和健康素养促进,在确保健康素养水平较上一年度增长不少于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各地按照本地区有关规划,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提升健康素养水平。规范开展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保证筛查率和筛查质量。提高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质量。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将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电子健康档案使用等项目服务统筹提供,提高服务的系统性和连续性。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县域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的协同,为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效率和绩效评价质量提供基础。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善绩效分配激励机制,调动承担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各地要广泛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持续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影响力和实施效果。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辽宁省财政厅

2023年9月28日